我國環境保護工作起始于20世紀70年代初。1973年召開第一次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確定了“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針。在這個方針指導下,國家和地方開始有組織地制定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標準,并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工作制度。1979年,我國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后又相繼頒布各項專門法律。目前,已經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
與其他許多國家的環境法體系一樣,我國的環境法體系十分復雜。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說.既包括作為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調整因實施國家環境行政管理而產生的行政關系的各種行政法律規范;既包括民法中有關的環境規范和環境法律法規中有關的民事規范,也包括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環境中有關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法律規范;既包括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的技術性措施和要求的技術性法律規范,也包括有關環境訴訟的程序性法律規范。此外,還包括一些有關的經濟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因此,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法律系統。
從1973年至今,我國已制定為數眾多的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內容和任務各不相同,其制定機關以及法律效力也不盡一致。從整體看,這些法律文件共同構成一個相互聯系、比較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它是由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其他以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治環境污染為宗旨的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國際條約組成的一個完整而又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